(2015)宣县民立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杜胜诉党玉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县民立初字第10号起诉人杜胜,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县。本院收到起诉人杜胜的起诉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起诉人返还起诉人杜胜应得的补偿款33万元,请求法院判令被起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起诉人返还起诉人杜胜应得的补偿款33万元。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应属于不当得利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起诉人杜胜提供的起诉状显示,被告住所地不在宣化县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杜胜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琛南审 判 员 黄仲喜人民陪审员 魏 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