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宁德市沪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鑫立物资有限公司、李其立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德市沪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鑫立物资有限公司,李其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C}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宁德市沪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坚锋,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彦,福建环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鑫立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其立,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其立,男。申请执行人宁德市沪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鑫立物资有限公司、李其立追偿权纠纷一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上海鑫立物资有限公司、李其立应连带返还申请执行人宁德市沪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金2034.568679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鑫立物资有限公司、李其立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上海鑫立物资有限公司、李其立在本院辖区无银行存款、工商、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李其立名下的周宁县房产已被本院依法轮候查封,因不具备处置条件,短期内无法实现债权。本院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执行结果无异议也无法向本院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新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3)宁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审 判 长 周荣鑫审 判 员 徐旭彪代理审判员 刘少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肖舒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