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杜镜媛与张凤、北京天卓通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镜媛,张凤,北京天卓通昊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一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595号原告杜镜媛,女,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张凤,女,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北京天卓通昊广告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凤。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镜媛诉被告张凤、被告北京天卓通昊广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镜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贺人民陪审员 刘荫满人民陪审员 王炳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禹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