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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沈磊与上海佑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磊,上海佑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1269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1269号申请执行人沈磊,男,198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上海佑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法定代表人章伟琴。原告沈磊与被告上海佑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作出的黄劳仲(2015)办字第154号仲裁调解协议确认:被告上海佑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沈磊欠款7000元。仲裁调解协议生效后,被告上海佑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权利人沈磊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佑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再经营,目前去向不明。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作出的黄劳仲(2015)办字第154号仲裁调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禹钢审 判 员  唐伟鸣代理审判员  朱平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莫罗勇审 判 长  陈禹钢审 判 员  朱平生审 判 员  唐伟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莫罗勇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