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积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积民初字第255号原告唐某某某。被告马某某。原告唐某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1月26日按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生育一男孩,出生后第二天死亡。2009年6月,我与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我回娘家居住。2010年3月,经人调解我回到了被告家。同年农历11月,我又回娘家居住,直到2014年1月29日被告把我叫回家。2014年3月,我与被告再次发生矛盾,我回娘家居住至今。现我起诉请求:1、被告退还我的嫁妆;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与原告于2009年1月26日结婚,后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男孩,出生后第二天死亡。我与原告并没有经常性的发生矛盾。2014年3月,原告无故离开我家,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提供的证据:结婚证复印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月26日按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后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男孩,出生后第二天死亡,现无子女。2014年3月,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被告去叫未果。被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认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未能达成协议。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两人之间无大的矛盾,如果双方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加强交流,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其婚姻仍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唐某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国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克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