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周旦平抢劫罪,周旦平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917号罪犯周旦平,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东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浙江省东阳市六石街道鹤峰村。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9日作出(2010)延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旦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15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旦平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有违规:2012年8月24日因所在号房未按规定节水,身为该号房副组长扣1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并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历年测试成绩均在80分以上。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车工工种,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2010年4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20.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0.8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旦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27日至2015年8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