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民终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四川兴桦强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兴桦强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终字第003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柳州市柳邑路364号。法定代表人邓振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吉清梅,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兴桦强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体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怀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建东,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矿建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兴桦强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兴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4)渭城民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西矿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吉清梅,被上诉人四川兴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建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4)渭城民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渭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退还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闫亚君代理审判员 丁 辉代理审判员 马 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常敬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