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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余念、邓丽平与邓丽平、王平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念,邓丽平,王平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280号原告:余念。被告:邓丽平。被告:王平珍。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念诉被告邓丽平、被告王平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念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念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余念负担。审判员  刘云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 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