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余念、邓丽平与邓丽平、王平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念,邓丽平,王平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280号原告:余念。被告:邓丽平。被告:王平珍。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念诉被告邓丽平、被告王平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念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念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余念负担。审判员 刘云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 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