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87号_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387号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禹红,男,汉族。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磊。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姚 鑫人民陪审员 李三凤人民陪审员 刘 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