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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邹桂英与四平市金宇旅游运输公司(以下简称金宇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邹桂英,女,1978年10月28日生,汉族,现住本市。被执行人四平市金宇旅游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淑红,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邹桂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平市金宇旅游运输公司(以下简称金宇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该案在本院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1、被执行人金宇公司共计赔偿申请执行人邹桂英290000元,此款已先期给付60000元,余款230000元,金宇公司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每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至2016年11月30日将全部款项付清,在金宇公司履行期间如不能如期履行,则当月多增加2000元赔偿款。2、本院在执行中查封的金宇公司所有的吉C040**号、吉C153**号车继续查封,作为执行担保。3、如若未能依据调解协议履行,即连续三个月金宇公司未能付款,则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石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执行员  殷立新执行员  周明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福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