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二初字第1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天津科蓝迪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荣信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1848号原告天津科蓝迪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洲,经理。被告天津市荣信机械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伯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科蓝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荣信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诉讼材料无法送达被告,该案需要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于2015年5月7日通知原告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交诉讼费及公告费。原告接到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98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平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