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钟执恢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钟山县支行与冯振国、冯贤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钟山县支行,冯振国,冯贤勤,罗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钟执恢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钟山县支行,住所地:钟山县书香路被执行人冯振国。被执行人冯贤勤。被执行人罗秋文。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银行钟山县支行申请执行冯振国、冯贤勤、罗秋文关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贤勤自行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钟山县支行履行完毕(2011)钟民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本付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钟山县支行向本院出具了同意终结(2011)钟民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的书面声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钟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钟民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陶 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