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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5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德胜、李玉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德胜,李玉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555-1号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冈农商行),组织机构代码证:31645432-4。地址: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46号。法定代表人程中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世刚。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易淑敬。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德胜。被告李玉姣(系被告张德胜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冈农商行诉被告张德胜、李玉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德胜、李玉姣在银行存款6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德胜、李玉姣在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