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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郯执字第1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敏习借款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敏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郯执字第1976号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徐敏习,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郯商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敏习的股金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