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3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聚福源房屋中介服务部与巨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聚福源房屋中介服务部,巨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387号原告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聚福源房屋中介服务部,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杨彦华。被告巨洋,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原告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聚福源房屋中介服务部与被告巨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聚福源房屋中介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聚福源房屋中介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元,由原告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聚福源房屋中介服务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怀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