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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开民初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柳玉与张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玉,张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0553号原告柳玉。委托代理人宋亚梅、郭秀,江苏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洪。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江平路118号。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柳玉与被告张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柳玉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玉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柳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梦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