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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二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与袁再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二初字第17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住所地:益阳市益阳大道西199号,组织机构代码18708157—5。负责人向智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桂长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职员,特别授权。被告袁再华,女,汉族,1964年5月5日出生,住益阳市赫山区资阳路**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与被告袁再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文焕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宁文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