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付雨军与田居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雨军,田居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0504号原告付雨军,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农民,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田居奎,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原告付雨军与被告田居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雨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居奎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雨军诉称,被告于2012年10月向原告借款共计38000元用于做生意,后被告于2013年2月6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时间为2013年12月30日。到了还款日期被告拒不还钱,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特依法诉讼到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裁判被告偿还所借原告借款38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田居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田居奎于2012年10月向原告付雨军借款共计38000元用于做生意,并于2013年2月6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12月30日,没有约定利息。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偿还,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被告偿还借款38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原告付雨军提供的借条、户口证明和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田居奎向原告付雨军出具的借条双方之间即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按约履行了支付出借款项的义务,被告则应当按约履行到期还款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田居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内日偿还原告付雨军借款3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田居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何 骏代理审判员 罗 磊人民陪审员 吴才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春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