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煤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蒋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煤民初字第211号原告蒋某。委托代理人杨理银、汪雪峻,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某。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某诉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蒋某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仲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XX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