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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执恢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吕加培、吕玉菊等与吴来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加培,吕玉菊,吕玉莹,吴来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恢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吕加培,申请执行人吕玉菊。申请执行人吕玉莹。被执行人吴来青。申请执行人吕加培、吕玉菊、吕玉莹与被执行人吴来青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防中民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总标的金额64329.46元及利息,本次申请11000元,执行费6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立案。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吴来青及其配偶林春珍的银行存款共11065元,本次申请恢复执行的标的金额已执行到位。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9)防中民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1999)防中民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世耿审判员  何深琛审判员  叶小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