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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元忠与邢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忠,邢保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1001号原告:李元忠。被告:邢保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元忠与被告邢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元忠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元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元忠负担。审 判 员  朱守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周立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