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浏执字第2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戴文诉周常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2332号申请执行人戴文,男。被执行人周常友,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文与被执行人周常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2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维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