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商初字第3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北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商初字第305-1号原告北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夏立军,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钱铁,职务副局长。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代表人贾建国,职务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60元减半交纳即人民币256.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天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