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民二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黄山沃马轴承有限公司与安徽鑫瑞通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二初字第00112号原告:黄山沃马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曹建新,总经理。被告:安徽鑫瑞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姚宏训,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沃马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鑫瑞通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沃马轴承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鑫瑞通机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878.80元。黄山沃马轴承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皖J×××××号三菱小型轿车为本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山沃马轴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安徽鑫瑞通机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878.8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二、停止办理黄山沃马轴承有限公司所有的皖J×××××号三菱小型轿车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张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周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