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杨思捷与孙磊、俞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思捷,孙磊,俞香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1220号原告杨思捷,男,1990年10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委托代理人程应好,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磊,男,1982年4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俞香梅,女,1983年5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思捷诉被告孙磊、俞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思捷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思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杨思捷负担。审判员 王 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施海群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