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17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苏传宝与苏来辉、苏茂献、苏茂和一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传宝,苏来辉,苏茂献,苏茂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745-3号申请执行人苏传宝。被执行人苏来辉。被执行人苏茂献。被执行人苏茂和。申请执行人苏传宝与被执行人苏来辉、苏茂献、苏茂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2)青法谭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庞立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路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