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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17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苏传宝与苏来辉、苏茂献、苏茂和一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传宝,苏来辉,苏茂献,苏茂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745-3号申请执行人苏传宝。被执行人苏来辉。被执行人苏茂献。被执行人苏茂和。申请执行人苏传宝与被执行人苏来辉、苏茂献、苏茂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2)青法谭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庞立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路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