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应民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xx与杨xx、杨xx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应民执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汉族,应县下马峪乡人。被执行人杨xx,女,汉族,应县臧寨乡人。被执行人杨xx,男,成年,汉族,应县臧寨乡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2014)应民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xx、杨xx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但被执行人杨xx、杨xx拒不执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xx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昌平支行营业部的存款20403元。冻结时限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大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