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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一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钟某某诉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718号原告钟某某,女,1986年5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立斌,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某,男,1985年4月25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在隆回县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钟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定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廖淑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