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一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钟某某诉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718号原告钟某某,女,1986年5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立斌,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某,男,1985年4月25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在隆回县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钟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定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廖淑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