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四法江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练某英与何某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某英,何某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四法江民初字第165号原告:练某英,女,1978年出生.被告:何某峰,男,1977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练某英诉被告何某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本案的纠纷已经解决,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练某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植志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阳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