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刑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禹刑初字第00142号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74年6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服刑罪犯,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3年11月被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2014年10月被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管制一年四个月零十日。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2月25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蚌禹检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0日至7月31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禹会区安利小区租赁三间门面房并在房间内摆放“97明星”游戏机20台、“水浒”游戏机3台进行营利活动,并分别雇佣卢某、夏某、李某乙等人为前来赌博人员上分、退分等服务。经鉴定,李某甲经营的三间门面里摆放的23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被告人李某甲于2014年8月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卢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甲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0日至7月31日,被告人李某甲租赁本市禹会区安利小区三间门面房,在房间内摆放“97明星”游戏机20台、“水浒”游戏机3台进行营利活动,并分别雇佣卢某、夏某、李某乙等人为前来赌博人员上分、退分等服务。经鉴定,李某甲经营的三间门面里摆放的23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被告人李某甲于2014年8月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管制一年四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信息、投案情况说明、租房协议、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4)禹刑初字第00182号刑事判决书、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收缴物品清单、2014年8月1日李某乙的辨认笔录、2014年8月1日卢某的辨认笔录、2014年8月5日夏某的辨认笔录、蚌埠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蚌)公机认定字(2014)第035号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证人李某乙、卢某、夏某、孙某甲、周某甲、李某丙、顾某、沈某、钱某、杨某、刘某、王某、孙某乙、许某、周某乙的证言、被告人某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有漏罪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进行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一年,管制一年四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管制一年四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二、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岳 峰审 判 员 殷凌云人民陪审员 崔怀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梦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