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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缪建云与王世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建云,王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1435号申请执行人缪建云。被执行人王世平。关于缪建云与王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开民初字第03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3250元,执行费1149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程存存执行。执行中,申请人缪建云与被执行人王世平达成一致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王世平欠申请人缪建云840**元,已给付9700元,余款分期履行,于2015年5月30日前给付5000元,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9300元,2016年2月3日前给付20000元,2017年1月22日前给付20000元,2018年2月10日前给付20000元。二、如被执行人朱志云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仍需承担违约金8000元,申请人可就未履行款项及违约金一并恢复申请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顾 幽执行员  程存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