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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2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安×与文×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文×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2494号原告安×,男,1957年2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温泉,北京首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男,1987年5月26日出生。原告安×与被告文×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温泉、被告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之父文×1于2012年8月5日向原告借款17万元,原告已经将该款项支付完毕,后文×12013年去世。文×1的财产是否由被告继承原告并不清楚。原告曾起诉过文×1的妻子,但是后来得知他们十年前就离婚了,所以原告撤诉了。现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偿还文×1的债务。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文×辩称:原告所述身份关系属实。文×1是原告的父亲,文×1是2013年12月去世的。被告不知道文×1有什么财产,被告也没有继承文×1的财产。被告母亲和文×1离婚十年了,被告是在姥姥家长大的,文×1没有管过被告,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不同意承担诉讼费。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其曾借与文×117万元,出具了借条及银行汇款凭证。被告系文×1之子,文×1于2013年去世。文×1与被告之母于十年前离婚。文×1在中国银行账户的余额为零,在工商银行的账户里还剩余七角钱。文×1的摩托车牌已经注销。关于被告是否继承了文×1的财产,原告没有证据提交,对此被告也表示否认。上述事实有借条、工商银行汇款凭证、原、被告庭审陈述等在案佐证,本案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交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本案中,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继承了文×1的遗产,被告文×亦并非原告的债务人,文×没有义务偿还文×1所欠之债。综上,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安×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安×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元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