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马小倩与胡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小倩,胡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蓥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马小倩,女,生于1985年9月25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胡平,男,生于1977年8月14日,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华蓥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案款2万元及逾期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30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全面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对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华蓥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学科审判员 朱卫东审判员 邓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殷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