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詹申裕抢劫罪,詹申裕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詹申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023号罪犯詹申裕,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尤溪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26日作出(1998)三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申裕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11日作出(1998)闽刑终字3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1999年1月29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7日作出(2001)闽刑执字第6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5年4月22日作出(2005)南刑执字第3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4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6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詹申裕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从事服装生产车工工种劳动,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2013年均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得监狱表扬。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累计获达标分27.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7.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詹申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1年9月7日至2015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