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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保字第5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钟宪与刘爱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宪,刘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保字第579-1号申请人钟宪。被申请人刘爱军。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钟宪诉被申请人刘爱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扣押被申请人的车辆。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要求解除车辆的扣押。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爱军驾驶的车牌号为鲁07/870**中型拖拉机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建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秋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