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商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朱大勇与东阿金顺新能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大勇,东阿金顺新能源有限公司,赵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276号原告朱大勇。委托代理人冷琴,焦科,聊城高新金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阿金顺新能源有限公司。被告赵宾。原告朱大勇与被告东阿金顺新能源有限公司、赵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15年5月19日原告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大勇撤回对被告东阿金顺新能源有限公司、赵宾的诉讼,是其对自己合法诉权的正确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大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0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克利人民陪审员 史立芬人民陪审员 李兆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丙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