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商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朱大勇与东阿金顺新能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大勇,东阿金顺新能源有限公司,赵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276号原告朱大勇。委托代理人冷琴,焦科,聊城高新金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阿金顺新能源有限公司。被告赵宾。原告朱大勇与被告东阿金顺新能源有限公司、赵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15年5月19日原告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大勇撤回对被告东阿金顺新能源有限公司、赵宾的诉讼,是其对自己合法诉权的正确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大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0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克利人民陪审员  史立芬人民陪审员  李兆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丙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