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小娟、刘建炳、刘继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行,刘小娟,刘建炳,刘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行法定代表人左志兵。被执行人刘小娟。被执行人刘建炳。被执行人刘继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小娟、刘建炳、刘继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小娟、刘建炳、刘继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商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利息244587.48元及迟延履行金,尚未执行。申请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刘小娟、刘建炳、刘继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小娟、刘建炳、刘继云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晓雨审判员 袁克威审判员 边振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