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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3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明宇与唐营、戴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宇,唐营,戴桂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583号原告王明宇,男,满族,农民。被告唐营,男,民族、职业不详。被告戴桂玲,女,民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宇诉被告唐营、戴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永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