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3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明宇与唐营、戴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宇,唐营,戴桂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583号原告王明宇,男,满族,农民。被告唐营,男,民族、职业不详。被告戴桂玲,女,民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宇诉被告唐营、戴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永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