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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17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厉芹芳与厉芹芳、王江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厉芹芳,王江峰,韩行,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1788-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负责人:程嘉华。委托代理人:吴晓玲。被告:厉芹芳。被告:王江峰。被告:韩行。被告: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爱华。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诉被告厉芹芳、王江峰、韩行、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先予程序前置,编立(2015)杭下立预字第222号。2015年4月30日以(2015)杭下商初字第1788号立案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9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减半负担;诉讼保全申请费139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姚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梁王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