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保字第3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戴天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戴天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361-1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负责人金凡。被申请人戴天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诉浙江力征汽摩部件有限公司、瑞安市金虎铜材料加工厂、赵建朋、戴天娥、戴金积、陈青青、浙江恒泰机车部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戴天娥名下的位于瑞安市塘下镇尚城小区第7幢2601A室的房产(产权证号:瑞房预塘下字第××号)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戴天娥名下的位于瑞安市塘下镇尚城小区第7幢2601A室的房产(产权证号:瑞房预塘下字第××号)。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就上述房屋所有权办理过户、抵押登记等手续,保全期限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期限届满后,如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保全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萍萍人民 陪 审员 蔡永林人民 陪 审员 戈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杨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