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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靠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石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石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靠民初字第79号原告刘某甲,女,1978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石某乙,男,1981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原告刘某甲诉被告石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于2015年5月19日在本院靠山法庭开庭,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宝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铸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