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任贵生、樊子刚与被告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贵生,樊子刚,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807号原告任贵生,男,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荣山镇。原告樊子刚,男,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荣山镇。被告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梓桐镇涪江大桥北桥头。法定代表人王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贵生、樊子刚与被告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贵生、樊子刚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贵生、樊子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1元,由原告任贵生、樊子刚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映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惠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