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伍家岗少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少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刘某,清丰县龙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余立宁,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谭诗尧,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史某,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元,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李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