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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伍家岗少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少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刘某,清丰县龙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余立宁,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谭诗尧,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史某,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元,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李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