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云南海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民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云南海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树兴。被执行人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其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昆民四初字第612号裁决书,申请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款项人民币2642980.414元,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四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西昆审判员 范今颍审判员 张兆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