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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刑初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翠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翠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埇刑初字第0038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翠柳,女,汉族,农民。2013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月20日被释放。2015年2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6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5)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翠柳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辉、卢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翠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陈翠柳在埇桥区夹沟镇大刘村李某养鸡场,翻窗入室盗窃李某家碧玉项链吊坠一条、银项链吊坠一条、金镶玉吊坠一个、黄金项链一个(购买时价值3990)、玉石项链一个、现金55元,被盗物品价值4464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陈翠柳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对被告人陈翠柳定罪量刑。被告人陈翠柳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陈翠柳在埇桥区夹沟镇大刘村李某养鸡场,翻窗入室盗窃李某家碧玉项链吊坠一条、银项链吊坠一条、金镶玉吊坠一个、黄金项链一个、玉石项链一个、现金55元,经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464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5年2月10日,公安机关扣押陈翠柳盗窃的碧玉项链吊坠一条、银项链吊坠一个、金镶玉吊坠一个、黄金项链一条、玉石项链一条。二、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宿价证鉴(2015)30号鉴定意见,证明银项链吊坠一条价值168元、黄金项链一条价值4246元,被盗物品总计价值4414元。三、被害人陈述(一)被害人武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2月10日11时许,一个中年妇女在她家养鸡场宿舍偷了她的黄金项链、金镶玉挂坠、碧玉挂件、银项链和一条玉石项链。大约在15000元。(二)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2月10日上午十一点多,他到鸡舍喂鸡,听到有响声,看见有人想开窗户,他就把窗户堵上,把门跺开,抓到了一名中年妇女,就报警了。四、被告人陈翠柳的供述,称2015年2月10日11时许,她到大刘村南头养鸡场买鸡蛋,到了李某养鸡场,看到一个男的在水泵前扫地,养鸡场的屋门没锁,窗户是开的,她就从窗户翻进去,在床头柜的抽屉里一个项链吊坠、银项链吊坠鱼一个、金镶玉吊坠一个、黄金项链一条、玉石项链一个,还有现金55元。她把这些东西装进内裤里面,准备离开时有人来了,把她堵在屋里,报警了,一会派出所的人就来了。本案其它相关证据一、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2月10日12时5分,被害人李某电话报警称在其家中抓住一名妇女偷东西。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夹沟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将被告人陈翠柳抓获。二、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陈翠柳的身份事项。三、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法院(2014)宿刑初字第0002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陈翠柳2013年12月27日年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四、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料库,证明被告人陈翠柳2014年1月20日被释放。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翠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室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陈翠柳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翠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亚洲审 判 员  朱惠敏人民陪审员  陈淑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飞燕附相关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