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发民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卢新荣与徐传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新荣,徐传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发民初字第00243号原告卢新荣,居民。委托代理人高树栋,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传才,居民。原告卢新荣诉被告徐传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新荣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新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卢新荣负担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练永龙(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