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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二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在庆与汪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在庆,汪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190号原告:陈在庆,男委托代理人:陈洁,女委托代理人:秦军,男,1963年12月生,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汪健,男原告陈在庆诉被告汪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4月12日被告汪健向原告借款22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付。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不能准确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不能确定被告现住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在庆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梦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