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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35号_游小青与杨静虹、王洪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小青,杨静虹,王洪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35号原告游小青,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冬菊,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旭,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静虹,女,汉族。被告王洪兴,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责人李志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谷国梁,男,汉族,1983年2月12日出生,系被告职员。本院受理原告游小青诉被告杨静虹、王洪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原告游小青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静虹、王洪兴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小青撤回对被告杨静虹、王洪兴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立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