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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翁炎兴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翁炎兴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018号罪犯翁炎兴,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3月23日作出(1998)榕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翁炎兴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8年12月29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7日作出(2001)闽刑执字第4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19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又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5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翁炎兴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绩良好,参加生产劳动,从事分饭菜工种,能较好的完成任务。2012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2014年均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7月至2014年12月共获达标分2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1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翁炎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1年9月7日至2017年10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