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许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1431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第三人许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周某某诉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芳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霄楠 微信公众号“”